十一、執行機關辦理收益型合作開發公開競標時,應以申請廠商提出有效 投標單中,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最高者為最優申請廠商。最高權利 價值有二件以上相同時,以重新比加價一次擇定最優申請廠商,比 加價仍相同者,抽籤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