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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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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機關辦理收益型合作開發公開競標時,應以申請廠商提出有效
      投標單中,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最高者為最優申請廠商。最高權利
      價值有二件以上相同時,以重新比加價一次擇定最優申請廠商,比
      加價仍相同者,抽籤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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