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於價格審定日起逾六個月者或遇市價急劇波動 、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價格審定日,係指價審會會議紀錄發文之日。 管理機關依審定價格辦理之各項業務,應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辦理發 文通知或公告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