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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查估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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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應先就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交付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內容進行初審,並於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依初審意見修正完竣後,製作土(房)地價價格調查表,連同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提請價審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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