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511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查估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5
五、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價格查估時,除適用依第二點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者或經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
    審會)決議委託二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同一估價案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與稅捐稽徵機關
      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合計未達三千萬元者,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
(二)同一估價案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與稅捐稽徵機關
      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合計達三千萬元以上者,委託二家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