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價格查估時,除適用依第二點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者或經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 審會)決議委託二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同一估價案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與稅捐稽徵機關 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合計未達三千萬元者,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 (二)同一估價案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與稅捐稽徵機關 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合計達三千萬元以上者,委託二家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