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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查估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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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價格查估,以委託政府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辦理為原則。但政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所載估價結果作為查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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