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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查估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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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採不同估價方法推算之最終價格,依下列方式取整
    :
(一)土地:
     1、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
        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者,計算至十位數,十位數以下四捨五
        入。
(二)建築改良物及權利:總價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屬區分所有建物者,最終房地價格依不動產估價技
    術規則第一百條及前項規定,分別計算土地單價及建築改良物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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