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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查估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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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依下列方式查估,並不按開發年期予以折現
    為原則:
(一)市有土地如屬應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者,應以合併範圍之土地整體
      使用效益,查估正常價格。
(二)共有土地應以該筆土地全部權利範圍查估正常價格後再分算市有應
      有部分之價格,不考慮持分對價格之影響。
(三)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之都市更新範圍內市有房地,應加計都市更新
      範圍整體使用效益。其效益應就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容
      積移轉及容積獎勵面積額度扣除共同負擔比例部分估算之。
(四)以合建建築物方式辦理之市有土地,應依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
      民間合作開發之相關規定查估權益分配比率或獲分配權利價值。
(五)都市計畫載明變更為使用分區使用強度較高之市有土地,應以變更
      後之效用予以查估,再就變更所需回饋金額或價值予以修正。
(六)市有土地之現況使用方式不符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之土
      地使用編定之容許使用者,應依市有土地最佳使用型態或性質辦理
      查估,再視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等因素進行調整。
(七)都市計畫載明指定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應以區段徵
      收、市地重劃完成後之條件查估價格,再依應領回土地面積比例估
      算之。其比例未核定者,以法定應領回比例為計算基準。
    如有其他非適用前項各款查估方式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
    價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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