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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查估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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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北市市有(以下簡稱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價格查估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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