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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8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計處、工務局及水利局之機關首長三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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