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計處、工務局及水利局之機關首長三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