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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徵收、價購或競價採購等相關支
    出。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有償撥用支出。
三、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臨時徵用或穿越土地上空、地下或通過地面等使用
    空間範圍之相關補償支出。
四、依第一款、第二款有償取得用地及其相連無償取得用地之公共建設開
    發支出。
五、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作價財產之建設及設施擴充改良支出。
六、財產管理及處分相關稅費支出。
七、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八、本基金管理費用。
九、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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