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徵收、價購或競價採購等相關支 出。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有償撥用支出。 三、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臨時徵用或穿越土地上空、地下或通過地面等使用 空間範圍之相關補償支出。 四、依第一款、第二款有償取得用地及其相連無償取得用地之公共建設開 發支出。 五、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作價財產之建設及設施擴充改良支出。 六、財產管理及處分相關稅費支出。 七、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八、本基金管理費用。 九、其他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