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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11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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