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