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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經核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社會住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
價稅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其核准或認定經撤銷,或適用原因、
事實消滅時,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撤銷核准或認定者,應追繳原減免之稅款。
二、經廢止核准或認定、變更原核定目的使用或租約終止等適用原因
、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全額課徵;房屋稅自次
月份起恢復全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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