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社會住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 價稅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其核准或認定經撤銷,或適用原因、 事實消滅時,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撤銷核准或認定者,應追繳原減免之稅款。 二、經廢止核准或認定、變更原核定目的使用或租約終止等適用原因 、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度起按一般用地稅率全額課徵;房屋稅自次 月份起恢復全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