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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社會住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應由本府城鄉發展局通
報本府稅捐稽徵處辦理;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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