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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自認定之有效期間起始日當年度起至屆滿日
當年度止,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前項租稅優惠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止,並依行政院之延
長年限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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