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起算日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自取得土地或建物且經核准興 辦之日當年度及當月份起算。但建物係屬新建築完成者,自取得使用 執照之日次月份起算。 二、前條第二款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自承租民間住宅或媒合成立之 租賃契約生效日當年度及當月份起算。 前條租稅優惠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止,並依行政院之延 長年限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