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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重大突發事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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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重大突發事件為發生擠兌致影響事件金融機構經營,應屬極重大突
    發事件,本局應立即簽陳市長成立危機處理小組,由副市長以上人員
    擔任召集人,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第二項所列機關派
    員擔任。
    召集人應立即召開小組會議,由本局報告事件發生原因及現況,研判
    危機程度與趨勢,再由小組成員就下列工作事項依事件處理進程一次
    或分階段執行:
(一)本局:
     1、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信
        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等規定,協助該事件金融機構辦理
        存單質借或解約及緊急融通之申請。
     2、督導該事件金融機構,依前目規定及其自行訂定之經營危機應變
        措施採取相關因應作為。
     3、協調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金庫等偕同至現場掌控局面
        。
     4、其他資金之調撥事項。
     5、儘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專案檢查該事件金融機構,俾利瞭解
        案情。
     6、如涉及刑事案件,督導該事件金融機構應全案向檢調單位提出告
        訴,澄清事實,消除擠兌群眾之疑慮。
     7、如涉及舞弊案件,督導該事件金融機構應追究舞弊人員相關責任
        ,並積極處理善後事宜。
     8、對該事件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相關法令處置或概括承受、
        合併等重大建議事項。
(二)本府農業局:
     1、協調新北市農會偕同至現場掌控局面。
     2、因應該事件農會漁會信用部向外借款額度需要,得促請農會漁會
        召開臨時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提高向外借款額度,俾調
        借資金。
     3、該事件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時,協調理、監事及總幹事,依貸
        款行庫融通條件提供擔保品及保證。
     4、對該事件農會漁會依農會法、漁會法相關法令處置或整理、命令
        合併等重大建議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
     1、資金運送之保全與分赴該事件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協助維持秩序
        ,並加強防護營業廳內外及提款人之安全,以防不肖歹徒藉機搶
        奪。
     2、即時追查謠言來源,必要時請調查局協助。
(四)本府新聞局:依本局及本府農業局提供資料,就危機發生原因、本
      府處理情形擬具聲明啟事或新聞稿,作成本府對外一致之說明。
(五)本府地政局:協助該事件金融機構辦理資產轉讓及債權移轉等法定
      程序。
    召集人得隨時指定前項以外之其他機關派員擔任小組成員並分派其工
    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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