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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重大突發事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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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獲悉特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事件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應先行判斷其影響
    範圍及層面。
    前項重大突發事件如為本局業務主管權責得以有效處理者,應由本局
    自行處理;如已涉及跨局處業務且需相關局處協助處理時,本局應簽
    陳市長成立事件協助處理小組,並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
    集人,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局簽請召集人選定或由
    召集人指定本府相關機關派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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