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829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7
七、依本原則規定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
    關得不同意讓售:
(一)本府有預定用途或使用計畫。
(二)其他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三)依法令不得出售、不得移轉為私有,或通知繳款前,都市計畫使用
      分區變更為依法不得讓售或經劃定為不得移轉為私有。
(四)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現況為巷道、水溝、人行道
      、灌溉溝渠等類似設施,經政府機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或具有公
      用地役關係。
(五)產權複雜或涉有糾紛。
(六)其他基於實際使用情形經評估不予出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