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本原則規定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 關得不同意讓售: (一)本府有預定用途或使用計畫。 (二)其他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三)依法令不得出售、不得移轉為私有,或通知繳款前,都市計畫使用 分區變更為依法不得讓售或經劃定為不得移轉為私有。 (四)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現況為巷道、水溝、人行道 、灌溉溝渠等類似設施,經政府機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或具有公 用地役關係。 (五)產權複雜或涉有糾紛。 (六)其他基於實際使用情形經評估不予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