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二點所稱併計市有可建築土地,指得讓售之範圍與鄰接之市有土地 應合併計算面積,但有下列情形則不予併計: (一)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經政府機關認定應留供 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三)鄰地位於政府政策安置且主導之都市更新單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