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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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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已出租非公用土地之讓售,
    其讓售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讓售對象為與管理機關訂有
      基地租約之承租人。但承租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全體承租人共同
      申請讓售。
(二)讓售範圍應以基地租約所約定之承租面積為限,且出租土地併計市
      有可建築土地面積未逾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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