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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查核公庫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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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報告表列載之缺失事項,本府應通知代理銀行或由其轉知代辦機
    構限期改善,代理銀行並應將處理情形函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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