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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各機關取得財產應建置產籍登帳管理,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登記
。
前項產籍管理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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