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692439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27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基本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及房屋課稅現
值乘以年租金率。
前項年租金率,基地為百分之五,建築物為百分之十。但其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採短期出租者,基地之年租金率為百分之七,建築物之
年租金率為百分之十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