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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23 條
出租之市有非公用土地,經審查符合一定條件並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程序後,管理機關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租人向建築主管機關依
法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但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逕予出租者,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項目以增建、改建或修建為限。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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