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公用財產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管理機關得報請本府核准後 ,變更為市有非公用財產。 前項財產屬徵收取得者,應先依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有非公用財產經管理機關報請本府核准為公用者,變更為市有公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