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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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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完成冠名企劃書審查或依第六點第一項但書規定經專案核准
    後,得以本府名義與申請人簽訂冠名權契約。
    冠名權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冠名標的。
(二)冠名期間。
(三)權利金金額與給付方式。
(四)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監督機制。
(六)違約罰則及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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