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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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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機關辦理冠名,應公告冠名標的及徵求冠名企劃書。但經專案報
    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冠名企劃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冠名權實施內容:
     1、實施標的。
     2、冠名期間。
     3、名稱及其涵義。
     4、揭載式樣。
(三)冠名權權利金金額及給付方式。
(四)需本府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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