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分甲、乙組,其分組由本府財政局每年二月 底前報本府核定後,函知前開機關。 甲組之各機關應於前項函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報一個以上冠名權標 的予本府財政局;乙組之各機關得視所轄業務辦理情形自行提報。 本府財政局彙整各機關提報之冠名權標的報本府核定後,列為各執行 機關該年度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