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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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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分甲、乙組,其分組由本府財政局每年二月
    底前報本府核定後,函知前開機關。
    甲組之各機關應於前項函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報一個以上冠名權標
    的予本府財政局;乙組之各機關得視所轄業務辦理情形自行提報。
    本府財政局彙整各機關提報之冠名權標的報本府核定後,列為各執行
    機關該年度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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