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冠名有造成混淆之虞或下列各款公有公共設施,不得辦理冠名: (一)市有辦公場所。 (二)道路。 (三)車站。 前項各款公有公共設施如經執行機關評估冠名不影響政府公權力行使 、公共利益與本府正面形象,及財產之功能、用途或目的者,經專案 報本府核准後,得辦理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