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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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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情形之冠名不適用本要點:
(一)依本府各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市有財產之認養。
(二)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第十六點第一
      項第二款或第六款規定標明姓名或授予冠名者。
(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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