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情形之冠名不適用本要點: (一)依本府各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市有財產之認養。 (二)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物作業原則第十六點第一 項第二款或第六款規定標明姓名或授予冠名者。 (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之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