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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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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執行機關辦理年度簽約權利金總額達下列數額者,由本府財政局簽
    會本府人事處,經本府核可後,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甲組機關:
     1、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小功一次三人
        次。
     2、三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小功一次六人次。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小功二次六人次。
     4、五千萬元以上:大功一次二人次及小功二次八人次。
(二)乙組機關:
     1、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小功一次三人次。
     2、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小功二次三人次。
     3、五千萬元以上:大功一次一人次及小功二次四人次。
    各執行機關於年度中自行增提之標的,依其簽約權利金金額比照前項
    第二款規定獎勵。
    前二項受獎勵人員,以實際辦理冠名權業務之主辦、督導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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