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執行機關辦理年度簽約權利金總額達下列數額者,由本府財政局簽
會本府人事處,經本府核可後,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甲組機關:
1、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小功一次三人
次。
2、三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小功一次六人次。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小功二次六人次。
4、五千萬元以上:大功一次二人次及小功二次八人次。
(二)乙組機關:
1、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小功一次三人次。
2、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小功二次三人次。
3、五千萬元以上:大功一次一人次及小功二次四人次。
各執行機關於年度中自行增提之標的,依其簽約權利金金額比照前項
第二款規定獎勵。
前二項受獎勵人員,以實際辦理冠名權業務之主辦、督導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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