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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不動產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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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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