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之代表四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地政、建築、財務、法律及不動產開發經營管理等 專門學識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