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677136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不動產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公發布)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之代表四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地政、建築、財務、法律及不動產開發經營管理等
      專門學識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