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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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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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