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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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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且應報請新北市政府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委員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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