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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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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局長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
    人外,其餘成員聘(派)兼如下:
(一)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二)由局長遴派相關業務主管三人以上。
(三)會計室主任。
(四)政風室主任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任期二年且期滿得續聘之;其於聘
    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成員得指派所屬科室熟諳
    法令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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