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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保管品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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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對於存庫保管品,每半年應至少盤點一次;會計單位每年應至
    少監督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請機關首長核閱。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保管品存管業務。
    各機關保管品有遺失或保管品備查簿有記載不實情形者,由各該機關
    追究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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