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機關對於存庫保管品,每半年應至少盤點一次;會計單位每年應至 少監督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請機關首長核閱。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保管品存管業務。 各機關保管品有遺失或保管品備查簿有記載不實情形者,由各該機關 追究議處相關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