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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保管品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公發布)
7
七、各機關應每月核對銀行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 ,應於十日內查明原因並編製市庫保管品差額解釋表,經核無訛後, 應在銀行保管品對帳回單上加蓋原留印鑑後寄回存放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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