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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保管品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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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納管理單位收存及提領保管品,應於保管品備查簿記錄存提情形。
    須存庫之保管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收納當日或次日送市
    庫代理銀行保管,每月並按保管品類別編造報告表送會計單位及相關
    業務單位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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