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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保管品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公發布)
4
四、各機關開立保管品帳戶時,應使用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之 印鑑。 前項應使用印鑑,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授權;如籌備中尚未 獲頒印信之機關,得借用其上級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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