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寺廟使用市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無條件騰空返還市有土地: (一)經管理機關評估或會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評估後,確認該寺廟之存 在有妨礙土地利用、處理計畫之執行、市容觀瞻、公共安全,或認 其位處地質不良地帶恐有塌陷危險者。 (二)政府需使用或處分該土地者。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收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