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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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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寺廟使用市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無條件騰空返還市有土地:
(一)經管理機關評估或會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評估後,確認該寺廟之存
      在有妨礙土地利用、處理計畫之執行、市容觀瞻、公共安全,或認
      其位處地質不良地帶恐有塌陷危險者。
(二)政府需使用或處分該土地者。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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