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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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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寺廟於本原則生效後有增建、改建情事且限期未改善者,其原使用市
    有土地範圍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不適用前點第一項規定。
    租金或使用補償金如同時符合其他租金優惠或使用補償金減免規定者
    ,應擇一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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