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0818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4
四、都市計畫書載明需原地保存或異地遷移於市有土地之寺廟,得向管理
    機關申請自該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無償使用市有土地,其使用面
    積以都市計畫書所載範圍為限。
    前項寺廟使用市有土地涉及建築使用行為時,管理機關應依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