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市計畫書載明需原地保存或異地遷移於市有土地之寺廟,得向管理 機關申請自該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無償使用市有土地,其使用面 積以都市計畫書所載範圍為限。 前項寺廟使用市有土地涉及建築使用行為時,管理機關應依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