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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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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寺廟使用市有土地,符合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
    定者,得向土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承租。
    寺廟使用市有土地未符合前項承租規定或訂定租約前,得由管理機關
    依使用現況列管,並應收取使用補償金。
    前項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應追收自通知日前一月底起往前五年使用補
    償金及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騰空返還前繼續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但占用期間未滿五年者,以實際占用期間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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