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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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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寺廟,係指以宗教信仰為目的,供奉神佛並供公眾禮拜使
    用之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已取得寺廟登記。
(二)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公益性質社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二款情形以外之寺廟,如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訂有組織章程,
    經所在地區公所列冊輔導者,亦為本原則所稱之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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