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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逕予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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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計收年租金時,計收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出租天
    數占全年天數之比例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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