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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逕予出租租金計收基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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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非公用出租基地及房屋之基本年租金,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
    式計收租金:
(一)基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五。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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