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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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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承購、承租同一範圍之市有不動產時,依收件先後順序審辦。但
    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市有非公用不動
    產案件,於管理機關通知其訂約前,有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
    款至第四款或第十款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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