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讓售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面積,應以地政機關之土地或建物登記
謄本所載者為準。但於讓售後申購人如發現面積不符,除因地政
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者外,得於六個月內自行負擔費用,會同管理
機關辦理複丈,並就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致土地實際面積較出售面積增減
時,得自申購人繳款日起十五年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面積減少者:申購人得檢附同意無息退還該短少土地價款,絕
不另行要求其他損害賠償之同意書,申請退還溢繳價款。
(二)面積增加者:管理機關應按讓售時之價款計算差額地價,通知
申購人補繳,如未補繳,必要時,得循司法途徑處理。
前二項差額地價及溢繳價款之計算公式為讓售價款除以讓售面積
乘以增減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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