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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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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讓售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面積,應以地政機關之土地或建物登記
        謄本所載者為準。但於讓售後申購人如發現面積不符,除因地政
        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者外,得於六個月內自行負擔費用,會同管理
        機關辦理複丈,並就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致土地實際面積較出售面積增減
        時,得自申購人繳款日起十五年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面積減少者:申購人得檢附同意無息退還該短少土地價款,絕
          不另行要求其他損害賠償之同意書,申請退還溢繳價款。
    (二)面積增加者:管理機關應按讓售時之價款計算差額地價,通知
          申購人補繳,如未補繳,必要時,得循司法途徑處理。
        前二項差額地價及溢繳價款之計算公式為讓售價款除以讓售面積
        乘以增減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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