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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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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產權移轉證明書如有遺失,得由申購人向管理機關申請補發,管
        理機關補發該證明書時,應加註「補發」字樣,並通知地政機關
        。
        申購人死亡時,得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購人死亡紀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切結願處理任何
        糾紛後,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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